國立清華大學EMBA校友會 l NTHU EMBA Alumni Association

校友會簡介

校友會簡介

組織章程

國立清華大學EMBA校友會章程

制定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一年八月十一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三年八月十七日。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八年八月十日。
第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一0年九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清華大學EMBA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 NTHU EMBA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為非營利的校友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係以聯繫歷屆清華大學科技管理學院所有在職專班(含EMBA、MBA、MPM、MFB、HBA等等專班)之校友、在校生及師長間之情誼,並妥適運用本會平台作為所有會員之資源相互分享,並對母校及科管院學弟妹們在求學及日後就業上提供必要之協助,辦理促進各地區校友會之交流活動,協助校友們營造社會和諧與溫馨。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竹市清華大學台積館科技管理學院EMBA在職專班辦公室。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校友之聯繫、服務及相關活動事項。如:舉辦年度會員大會、會員聯誼活動及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
二:舉辦或贊助與母校或校際之交流活動事項。
三:贊助或主辦符合本會宗旨之社會公益、學術性或資源互享等活動。
第六條 本會之指導單位為科技管理學院在職專班辦公室。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採「普遍原則」,凡認同本會宗旨且在清華大學科技管理學院所有在 職專班(含EMBA、MBA、MPM、MFB、HBA等等專班)畢業或肄業之校友或在校生,為當然會員,繳納入會費後為終身會員。曾擔任上述班次之教職師長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 終身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 與罷免權(同一議案,一名終身會員有一投票權【除會議特別說明外,投票包括委託及E-mail、通訊方式皆為有效票】),得參加本會之各種活動,及享有本章程所規定之其他權利。
當然會員、榮譽會員、贊助會員為本會活動之當然來賓,亦得列席會員大會,但無前項所列各種權利。
第九條 會員及終身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或被學校退學且退回會費。
二:經理事會審核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終身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理事會聲明退會,於該書面聲明書送達本會一個月後生效。
第十一條 會員或終身會員有遵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決議,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終身會員權利。
第十二條 終身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事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權益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終身會員出會或退會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終身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年應召開一次,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終身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議決財產之處分。
三:本會解散之議決。
四: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為執行本會會務,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理事會由歷屆及在校各屆(含碩一、碩二)以班為單位,選出終身會員代表 一名。由會員代表選舉下任理監事,若該班於理監事公告之時間內無法提供會員代表名單,視同放棄會員代表權利。
二:下任理監事候選人名單產生:1.由現任理監事每位提名二位理事或監事或2.接受20位以上終身會員推薦,經現任理監事會議通過之候選名單。
三:選舉辦法與下屆理監事人數由理監事會開會通過執行之。
四:現任理事長為下一屆理事會的榮譽理事長以傳承經驗,共同組成理事會。
五:不克與會之理監事,得授權各班終身會員代理出席,代理人並得行使各種 理監事之權利,代理人以代理一人為原則。

第十七條 理事長(又可稱會長)之選舉:
理事長選任就選舉當選之理事名單選舉之。
理事會須於新就任的第一次理事會前選任出新任理事長,並於會員大會完成新舊任理事長的交接儀式。
第十八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與幹部會議。
二:提名且任命校友會幹部、提案解除幹部之職務。
三:提出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四:對內指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一名理事代理之。理事長、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召開理事會補選之。
五:籌劃下屆理事選舉之事。
第十九條 理事長任期自選出當年九月一日起至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為期兩年,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條新任理事長並應於當選理事中提名副理事長(又可稱副會長)若干名,以協助理事長推動會務。理事可兼任委員之職務,監事不得兼任委員之職務。本會為推行會務之需要得聘請顧問若干名,由理事長聘任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議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三: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四:選舉及罷免理事、理事長。
五:審定會員之資格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置三至五名監事,各監事獨立行使職權,監督本會一切會務營運及舉發弊端。監事會置監事長一人,監事長由選舉當選之監事名單選舉之,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三條 監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選任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經費之預算及決算。
三:議決監事之辭職。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及監事長,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六條 理事、監事、理事長、監事長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者。
三:曠廢職務、職務上違反法令或有其他重大不正常行為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於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八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任職及免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執行之。其餘幹部由理事長及秘書長依執行會務之需要任用之。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年度工作計畫。
二:督導各任務小組工作。
三:負責本會年度行事曆之擬定。
四:負責本會各種資料的整理與保管。
五:負責本會往來文書的繕寫、製作及傳承。
六:負責本會各式外來文件的處理。
第三十條 本會為有效策劃及推動會務,加強聯繫校友資訊及服務會員,得依會務性質,組織各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四章 會議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分為定期會與臨時會:
一:理事會及監事會定期會議,應於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二:臨時理事會得由理事長或由五名以上理事聯署,視需要臨時召集開會。
三:臨時監事會得由監事長或由三名以上監事聯署,視需要臨時召集開會。
四:議案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其中包括委託及通訊方式皆為有效出席),始得通過該議案。
五:本會之會員大會於閉會期間或無法順利召開時,由理事會議討論後決議之,其決議效力同等會員大會所做之決議。
六:開會通知由秘書長於會議前兩週以E-Mail 通知所有與會人員。通知應載明開會時間、地點及議程並接受提案。
第三十二條 因會議召開所產生的費用比照理事長動支權限規定辦理。會員大會之費用則以專案預算認列。理事長動支權限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三條 會議召集人得責成記錄人員於會議召開後二週內,經理事長簽署後公佈,並依決議分工執行。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三十四條 經費來源如下:
一: 終身會費:終身會員一次繳納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整或一次性的捐款超過壹萬元以上者為終身會員。
二: 各項活動之結餘。
三: 會員捐款或其他贊助。
第三十五條 經費來源收取後隨即存入專屬之財務長銀行帳戶,不得存入其他銀行帳戶、放置個人保管或與費用直接沖抵。
第三十六條 會計年度自每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七條 財務運用及支出項目應依本會財務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三十八條 本會之帳目收支及報表,應每季向理監事會報告,並於每年理事長交接時完成帳目、存摺及現金之移交。


第六章 章程之修訂
第三十九條 理事會應於會員大會前15天(含)E-mail開會通知給所有終身會員。
第四十條 會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超過終身會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方得進行章程之修訂,出席人數過三分之二同意(其中包括委託及通訊方式皆為有效出席)始得通過章程修訂。
第四十一條 修訂後之章程於會員大會二週內,由理事長公告新版章程並施行之。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會之議事規則、財務處理辦法應於本會成立後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中核議通過之。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指導單位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四十四條 除本章程規定外,本會其餘辦事細則及各工作小組簡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一年八月十一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三年八月十七日。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八年八月十日
第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一O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