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EMBA校友會 l NTHU EMBA Alumni Association

校友會簡介

校友會簡介

會員權益

第六條 本會會員採「普遍原則」,凡認同本會宗旨且曾在清華大學EMBA 畢業或肄業之校友及EMBA在校生之校友,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繳納入會費後加入本會為會員。曾擔任EMBA教職師長為榮譽會員。
本會經理事會決議,得置榮譽會員、贊助會員,其權利義務及審核標準由理事會另訂公佈之。
第七條 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同一議案,一名會員有一投票權【除會議特別說明外,投票包括委託及E-mail、通訊方式皆為有效票】),得參加本會之各種活動,及享有本章程所規定之其他權利。
榮譽會員、贊助會員為本會活動之當然來賓,亦得列席會員大會,但無前項所列各種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死亡。
二、 經理事會審核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理事會聲明退會,於該書面聲明書送達本會一個月後生效。
第十條 會員有遵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決議,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以及逐期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事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權益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出會或退會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